“河南一犯人猝死監獄被強行火化”追蹤
  南都訊 記者孫旭陽 昨日,河南省司法廳宣傳處證實,該廳紀檢部門已赴豫東監獄,調查服刑人員李俊良猝死被強行火化一事。李俊良的家屬則表示,司法廳調查組趕到當地已經兩天多,一直沒有聯繫家屬。
  河南監獄管理局:獄方做法合規
  昨日下午,河南省司法廳宣傳處工作人員表示,在南都刊發李俊良猝死事件的報道後,河南省司法廳和河南省監獄管理局組織調查組,由紀檢部門負責,趕赴商丘市豫東監獄展開調查。截至昨日下午,調查仍在進行中。
  昨日,豫東監獄監獄長高建剛等繼續以部門規定為由,拒絕接受採訪。豫東監獄辦公室負責人在短信中要求記者與河南省監獄管理局聯繫,獲准後才能接受書面採訪。而河南省監獄管理局宣傳部門工作人員則要求記者直接聯繫豫東監獄。
  這名工作人員稱,豫東監獄的做法符合豫司文【2010】31號的規定,該文由河南省司法廳、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和河南省民政廳聯合下發。豫東監獄傳給南都的掃描件顯示,該文為《關於印發<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在押在教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勞教人員死亡善後工作處理辦法>的通知》,下發於2010年2月10日,該部門規章由上述4單位共同制訂。
  律師:部門規章不能逾越上位法
  1月21日新華社消息,豫東監獄援引(豫司文【2010】31號)文第20條之規定,為處置李俊良遺體的法律依據,內容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勞教人員死亡後,家屬接到監獄、看守所、勞教所電話或電報通知無正當理由5日內不到或拒絕辦理相關事宜的,死者遺體經合法程序鑒定後,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可按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將遺體火化”。
  獄方同時援引該辦法第13條之規定,稱“在死者家屬未與監獄、看守所、勞教所達成遺體火化協議之前,殯儀館不得准許死者家屬一方單獨探視遺體;家屬需要探視遺體時,必須由監獄、看守所、勞教所或檢察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陪同”。
  昨晚,李俊良的妹妹李文娟稱,在家屬與豫東監獄7個月的交涉中,獄方從未出示過上述規定,至今連死亡鑒定書都沒有交給家屬。李文娟承認曾以哥哥被強迫超時勞動為由,向獄方索賠88萬餘元,“是一個律師幫我們算出來的”。之後,家屬的索賠額不斷降低,而獄方最多出價兩萬元,家屬最終“只想討個說法”。
  鄭州律師常伯陽認為,司法、公安、民政和檢察部門聯合出台的部門規章,並不能逾越民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根據目前披露的條款看,(豫司文【2010】31號)文明顯違法,“剝奪了死亡服刑人員家屬對遺體的處置權,甚至會導致非正常死亡得不到查處。”
  家屬:李俊良生前是否住院存疑
  昨晚,死者李俊良的兒子李景龍稱,在父親火化3天以後,經過與豫東監獄的多番交涉,昨日下午,他接到轄區派出所的電話,通知其到豫東監獄領取父親骨灰的存放證明。“我們找不到司法廳調查組,他們也沒聯繫我們。”
  李景龍說,豫東監獄對外表示李俊良未曾患過心臟病,只是因為頭暈曾住過院,與其之前說法存在矛盾。“他們一開始說我父親有心臟病,很快又否認有病,還說從未住過院,現在又說頭暈住院,那為什麼頭暈,住院病歷呢?”
  1月17日,商丘市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處長夏文祥曾告訴南都記者,李俊良確曾住過院,但並非心臟病。而其下屬、商丘市檢察院駐豫東監獄檢察室副主任鮑長偉則稱李俊良在服刑期間從未住過院。
  李俊良的妹妹李文娟說,她已經接觸了多名哥哥的獄友,足以證明超時勞動和患心臟病屬實,目前已經聯繫好了律師,在簽署代理協議後將起訴豫東監獄。
(原標題:家屬擬起訴豫東監獄 曾索賠88萬元)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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